| (一)立案庭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对庭前准备阶段调解、撤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
3、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4、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5、对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指定管辖;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诉案
件,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6、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7、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二)刑事审判一庭
1、审理本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渎职的刑事案件;
2、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而上诉、抗诉的上列刑事案件。
(三)刑事审判二庭
1、审理本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权利、贪污贿赂的刑事案件;
2、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而上诉、抗诉的上列刑事案件。
(四)未成年犯罪审判庭
1、审理本院管辖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一审刑事案件;
2、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上诉、抗诉的刑事案件。
(五)民事审判一庭
1、负责审理属于本院管辖的各类一审民事案件;
2、负责审理不服本辖区基层法院裁判而上诉的民事案件;
3、负责对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民事审判二庭
1、负责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一审;
2、负责应该由本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的一审;
3、审理该由本院管辖范围内的破产案件;
4、审理全市各基层法院上诉的经济纠纷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1、审理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案件;
2、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3、审查办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
(八)审判监督一庭
1、受理刑事申诉、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2、审理本院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
(九)审判监督二庭
1、审理本院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再审的案件;
2、办理检察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十)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科)
1、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一审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仲载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2、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庭执行工作情况,对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依照本院赔偿委员会的授权,受理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十二)法医技术室
1、对人民法院受理各类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进行司法鉴定。
2、负责全市法院刑事、公诉案件鉴定结论的审查及补充或重新鉴定。
3、对死刑案件执行、验证及勘验。
4、受各级司法机关和调解部门的委托,对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的检验鉴定。
(十三)政治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十四)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发《法院信息》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纪检监查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十六)法警支队
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工作;负责法庭警卫、押解和看管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工作;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执行传唤、拘留,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警察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及领取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药械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财务装备管理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法院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缴和审计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家资产;负责全市法院各种装备和设备的配置和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专业服装、警衔标志的管理工作;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及刑场的建设工作。
(十八)法官学院佳木斯分院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下和省法官培训学院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在职干部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审判专业培训,旨在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研究室
负责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有关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指导基层法院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并对基层法院进行指导;研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事宜;负责编辑发行《法院简报》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